生活美容店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内容禁忌

一、法规依据

《中医药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1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号)

二、基本概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中医师:是指能够熟练运用中医(民族医)理念、方法和技术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指运用养生保健的理念、方法和技术,开展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等服务的非医疗性质的服务机构;同时,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三、法规要求

《中医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1号)规定:……

四、强化机构建设,促进服务场所和管理规范化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按照功能与用途进行合理区域划分,配备相应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设施设备,满足服务需要。咨询指导类和操作类用房应独立设置。开展操作类服务时,应独立设置消毒室,配备消毒设备设施。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服务环境、用品用具应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文化和知识的科学宣传,营造良好的中医药养生文化氛围。不得以涉及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五、明确服务内容,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健康管理等服务,对服务人群进行健康干预时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技术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其他养生保健方法及产品等。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类服务应由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建立技术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应按照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禁止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四、服务内容与禁忌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人们对健康长寿和生活品质的追求也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已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大批生活美容机构抓住契机,开展起多种形式的中医养身保健服务。为了维护消费者自身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为了指导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推广科学规范、安全有效、丰富多样的中医养生保健方法和技术,提高养生保健服务水平,促进养生保健市场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号),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禁用项目进行了规定:

(一)服务内容

1.允许中医师在生活美容店(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提供养生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

2.允许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中医体质辨识、经络评估、脏腑功能检测、血气状态分析、中医心理测量等对服务对象的健康状态进行辨识评估。

3.允许为服务对象提供中医健康咨询服务,根据健康状态辨识及评估结果,提出针对性健康指导建议,制订个性化中医健康调养方案,开展中医心理咨询与情志调理服务、开展养生功法示范指导等。

4.允许为服务对象提供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养生保健调理服务。

5.允许为服务对象建立中医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监测、健康干预效果追踪与评估等健康管理工作。

6.允许对养生保健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中医养生保健知识与技能培训,指导其规范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二)服务禁忌(禁用项目)

1.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2.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3.不得给服务对象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之外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五、机构监管

1.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包括一些利用中医理论进行产后康复及养发生发等)不是医疗活动,不需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属于卫生监管。

2.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不是公共场所监管范畴,不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属于卫生监管。

3.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目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未正式岀台有关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方面的管理规范,当然也不属于卫生监管。

4.持有《营业执照》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生活美容店,其《营业执照》经理范围登记生活美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等项目的,卫生行政部门只负责监管生活美容服务项目,其开展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项目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涉及非法行医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5.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只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生活美容机构,开展生活美容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规定,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发现非法行医行为应移送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六、法规适用

中医师在生活美容店提供养生保健服务过程中开展禁用项目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如果是因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而导致接受服务的人身体损害,不宜认定为开展诊疗活动(非法行医)的后果,此行为也不能因为有人身伤害就认定为诊疗活动。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1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号)均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可以运用中医技术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其他养生保健方法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因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45号)中规定不得使用的医疗专门术语“中医”已不符合当今政策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使用“中医”等术语应视为合法。

3.中医师在生活美容店提供养生保健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人身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人身损害或纠纷的当事生活美容店和中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生活美容店和中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人身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

来源:卫生监督员俱乐部

“暴力伤医黑名单”真的来了!16项联合惩戒措施让医暴者无处可逃!

原价好几千的净水器,现价一二百你敢买吗?近日这家净水器销售黑窝点被查处了

河北游泳场所监督抽检结果出来了!这61家游泳场所水质不合格……

执法为民护卫健康卫生监督在您身边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监督处主办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xianggoujie.net/ysdp/7784.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