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点被烧死!”上海浦东新区,苏女士在一家养生馆做按摩,谁知技师不小心打翻了酒精瓶,这导致苏女士的腹部被火灼烧,造成了全身6%二度烧伤。事后,苏女士向养生馆索赔,却屡屡受阻。
年8月,苏女士准备去书店看书,结果被一名养生馆的店员给拦了下来。该店员对苏女士的容貌和身材夸赞了一番,这让苏女士乐得找不着北了。苏女士见该店员也不容易,于是就在养生馆充值了元。
在之后的日子里,苏女士每次去养生馆按摩,店员都会推荐一些新的项目。不知不觉地,苏女士在这家养生馆消费了三四万。
10月26日下午,苏女士再次来到养生馆,这次做的是头部经络疏通按摩。不过,该养生馆又推出了一个腹部保养的新项目,苏女士便决定尝试一下。
之后,苏女士穿着养生馆提供的一次性无纺布短裤,身上盖着毛巾平躺在按摩床上,而技师则拿着一个直径大约20厘米的瓦盆放在了苏女士的肚子上,然后将瓦盆里的艾条点燃。
当技师向点燃的艾条上淋酒精时,瓦盆突然翻了,火苗瞬间引燃了床单和苏女士身上的一次性短裤。苏女士吓得跑出了按摩房,而店员见状立即拿毯子包在苏女士的身上,灭掉了火。
事发后,养生馆的负责人再三恳求苏女士不要报警,并且负责人带着技师等医院就医。后经诊断,苏女士躯干和左大腿上有6%的烫伤创面。
目前,苏女士已经接受了9次治疗,而前八次都是按摩店支付的费用,涉事技师也转了元给苏女士,可第9次治疗时,按摩店不愿再赔付,同时也不愿退还苏女士会员卡内的2万多元余额。无奈之下,苏女士向市监部门进行了投诉。(来源:新民帮侬忙)
1、现在有些按摩店推出了五花八门的理疗方式,但真正有效的到底有几个?总让人觉得都是忽悠人的。就如本次事件中,技师在苏女士的腹部上烧艾条,还要淋酒精,这确定不是在玩火?
2、本次事件中,苏女士是在接受服务时受伤的,那么无论是从合同违约方面,还是从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养生馆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我们从合同违约方面来看。
苏女士在按摩店充了会员,按摩店提供了相应的服务,那么按摩店就有义务保障苏女士的安全。现在苏女士因技师的误操作,被大火烧伤,那按摩店就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其次,我们从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来看。
按摩店作为经营性的公共场所,就应当对顾客的安全尽到保障义务。可现在苏女士在按摩店内被烧伤,且并非苏女士的过错,这说明按摩店未尽到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苏女士既可以从合同违约的角度起诉获赔,也可以从侵权的角度起诉获赔。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违约与人身侵权虽然发生在同一个事件中,但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所以苏女士只能二选一,而不能一起主张。
至于苏女士能获赔的项目,包含了第9次治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3、苏女士想要回自己会员卡内的余额,这能得到支持吗?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讲,苏女士的会员卡中的余额属于预付款。现在苏女士在按摩店被烧伤,她心里肯定已经有了阴影,不可能再去这家按摩店消费了。既然如此,按摩店理应退还余额。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4、最后,常言道:“顾客就是上帝。”这应该是从事服务行业的人都知道的一句话,可真正能做到的又有几个?很多时候,顾客只有在付钱时才能感到自己是“上帝”,而一旦涉及纠纷索赔了,商家立马翻脸不认人了。
法律公开课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